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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教育督导法治建设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6日13:09 来源:教育时报

作者: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部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宋晔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督导条例》),明确今后教育督导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和指向,旨在加快河南省教育督导法治建设,进一步提升河南省教育治理能力,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


“谁来督导”,明确了督导主体。《督导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督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同时明确,实行督学制度,由督学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明确督学队伍建设标准,做好督学评聘、管理与培训工作,建立督学退出机制,依法落实督导职责。


“督谁的导”,明确了督导对象。督导对象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实现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并重与指导并重。


“督导什么”,明确了督导内容。督导内容主要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


同时,督导内容还包括存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较多或者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等情况。


“如何督导”,明确了督导实施。《督导条例》提出教育督导工作实施方式、实施步骤、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构建了包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检测机构的三级督导体系,推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法治化、信息化、科学化与规范化。


“督导何至”,明确了结果运用。结果运用关乎督导权威,指向改进。《督导条例》提出教育督导不同实施方式的结果运用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监督体系、联动机制与复查制度。


同时,《督导条例》提出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将约谈、整改情况作为制订教育决策、改进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依据。


教育关涉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一代又一代人的整体全面发展。教育督导以其监督、指导、评估、反馈四大职能的运用,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依法治教是推动教育督导这一具体性教育改革走上合乎教育规律、合乎国家和人民需要、合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教育理想的科学有效道路。如此看来,教育督导法治建设势在必行。


(来源:教育时报)


二审:杨雷 三审:侯军锋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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