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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路 重实效 开新局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3日09:50 来源:教育时报

作者:河南省教育厅教育督导办公室 王伟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次从立法层面制定科学完善的教育督导条例,填补了我省教育督导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标志着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最新要求,立足解决我省教育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围绕教育督导涵盖内容、谁来开展教育督导、怎么开展教育督导等关键问题和主要问题开展制度设计,在督导的实施、督学的管理、督导结果的运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更加注重督导实效和督导结果的运用。与教育部《教育督导条例》相比,《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加精细,它单独把“督导结果的运用”作为一个全新的完整章节,详细规定了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分别应该怎么做,给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指明了道路,可操作性很强,让今后我省的教育督导程序更标准、更规范、更完整,教育督导活动更合法、更合规、更合理。


《条例》还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提升了教育督导的刚性约束和实施效果,确保教育督导评价结果更具权威性和实效性。一是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二是建立健全教育督导事项复查制度。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紧盯问题整改不放松。三是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构建教育督导与监察、审计、督查、考核等相贯通的监督体系,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信息互通共享。四是对相关负责人的约谈制度。对存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及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等情况的,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约谈书面记录报送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五是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制度。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将约谈、整改情况作为制定教育决策、改进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依据。通过统筹运用多种制度,使教育督导工作真正严起来、硬起来、强起来。


《条例》的出台,为河南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为科教兴省、建设教育强省和教育现代化注入了强劲法治动力,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教育督导的体制机制,强化了教育督导工作举措,树立了教育督导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将推动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和教育事业开启新局面,迈上新台阶。



(来源:教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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